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装修、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基建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基建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基建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部门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后勤保障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交付使用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立项、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作为基建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基建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立项及投资概算;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基建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督促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使用功能变更、重大投资变更、重大安全事故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基建办公室是基建项目实施的执行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统筹、协调和落实项目建设工作。
第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主要职责为:
(一)基建办公室
负责基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1.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等前期工作;
2.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3.项目合同管理;
4.工程施工过程监督管理;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归档及保修工作;
(二)审计:
1.负责对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2.对未列为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三)财务部
1.编制基建财务年度预决算报告;
2.基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管理;
3.与基建、审计共同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纪委、监察
1.对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的风险控制点进行监督;
2.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后勤物业公司
负责工程施工用水用电计量及收费管理,工程交付使用后的水电设备设施日常管理,物业保洁,超过保修期工程的日常维修。
(六)资产管理处:
负责工程项目竣工项目交付使用后的分配、资产登记入账等管理。
(七)学校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基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基建项目使用单位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参与基建项目的全过程协调沟通。
第三章 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编制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基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基建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由校长办公会及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要求分阶段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基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 学校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估算价在6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由基建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由基建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
(三)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货物类及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由基建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零星工程的立项审批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立项项目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实施。
第十四条 合同文件审批程序
基建办公室负责合同文件的起草、初审,经董事长办公室发起的合同OA审批流程,基建办公室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基建办公室应加强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调整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项目报建程序,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招标、采购方式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招标具体事宜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应按照学校审计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文件、合同、预(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基建办公室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控制投资,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需求的前提下,坚持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原则,消除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第二十二条 基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基建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基建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二十三条 基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经济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主要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建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办法》,加强工程变更及签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办公室应派专人负责基建档案管理,做好基建档案的整理、归档、备案和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基建项目建成后,基建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办理建筑物交付使用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接收,学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管理职能。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基建项目完成决算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基建办公室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应遵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的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并严格按照相关款项的支付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按照学校财务处合同付款管理OA审批流程进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结算。
1、施工方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将结算资料送达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如本工程无监理单位,则直接送达基建办公室。基建办公室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审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量初审,并出初审意见后送达审计部门。
2、审计部门收到送审资料后,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进行工程造价审核,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3、水电费结算按施工时挂表计量的数据结算。对没有挂表计量的项目,结算时按总价的1%扣除水电费。经基建办公室确认不产生水电费的项目不需交纳水电费。
第三十二条 质保金申请支付程序
请款单位按照我学校提供的质保金验退表提出申请,按照基建工程质保金退还OA流程进行审批支付。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管理信息公开平台,畅通师生员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
第三十四条 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审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违反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进一不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桂电信综【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