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信〔2025〕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4〕49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遵从学校的统筹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鼓励各办学部门参与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独立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的,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各类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培训项目根据具体形式包括:职业资格/专业技能资质认证培训班,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短/长期培训班,考试辅导培训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除外),面向全日制在校学生举办的各类收费性培训班(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明令禁止的除外),地方党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以学校为考点组织向学校学生收取报名费的各类考试等。
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二)保证教学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三)普通高等教育与培训相协调。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合理调配教学资源,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四)“责、权、利”相统一。在开展培训工作中,举办单位承担培训责任,获得培训收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管办分离、注重质量、科学发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报审后办班、不报审不办班”的工作流程,确保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拓展、指导;
(三)负责学校培训项目的报批(备案),督促培训合同/协议、培训方案的实施;
(四)负责学校培训项目的监管和质量评估;
(五)负责培训证书制作与统一管理,提供证书查询及培训咨询;
(六)负责培训项目建档并报学校档案室存档;
(七)协调组织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
(八)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查处校内违规开展培训和校外盗用学校名义开展培训的侵权行为。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是所承担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发挥学科、专业和资源优势面向社会研发、举办培训项目;
(二)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举办培训项目负全责,确保培训优质高效;
(三)指定一名继续教育工作条线负责人,配合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四)起草培训合同/协议,制定培训方案,负责招生管理、教学过程实施与管理、学员管理、项目总结以及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等日常事务;
(五)坚持立德树人,强化项目品牌培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六)坚持以生为本,做好教育培训服务保障工作;
(七)遵守财经纪律,科学预算、规范使用培训项目经费。
第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举办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财务、师资、场地、食宿、安保、医疗等保障工作,形成有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三章 备案与审批
第八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流程:举办单位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申报表》(见附件1),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立项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审批许可后方可举办。举办单位再次举办同一项目,需向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报批。《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申报流程图》(见附件2)。
第九条 校外合作单位的选择及合同/协议,须经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举办单位负责起草培训合同/协议。培训合同/协议的必备条款应包括: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收费标准、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合作期限等。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培训项目,继续教育学院要派专人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对合作方的资质、条件、资格、运营状况和信誉度等进行核实,并将合作方的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合作协议等资料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变更与终止
合同/协议经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期内变更需向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合同期满如续签,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报批。
第四章 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所有招生宣传材料发布前需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会同举办单位提交给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最终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校内使用。宣传内容须与项目申报的内容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和虚假承诺,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印刷后的简介(广告、信息)需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存查。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校内设立咨询点、悬挂宣传横幅和张贴宣传广告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外设立教育宣传点。
第五章 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举办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实行精细化管理。应根据培训需求确定培训目标,拟定培训计划,做好教师选聘、课程安排,准备培训资料,落实培训环节,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应做好教学管理,加强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现场教学等环节的监控。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做好学员管理,应明确纪律要求,加强考勤管理,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书发放的项目,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桂林信息科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印发的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培训项目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核后发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报备自行印制和发放结业证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按上级部门、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办学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涉及地方物价部门权限的须报批同意。举办单位不得在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另列收费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设“小金库”及坐收坐支等行为。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禁培训项目举办单位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一)学校内部各教学单位/部门独立举办的培训项目的全部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开具收费票据;
(二)与校外单位合作/联合举办的培训项目,经费收取按合作合同/协议执行。协议书中明确收费标准、培训经费的收取单位、收取方式、经费分配比例以及由何方提供收费所需票据。
第二十二条 培训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分配:
(一)举办单位要合理预算培训及举办经费,高效使用培训及举办经费。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报账程序,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创收具体分配方案一项一议;
(二)与校外单位合作/联合举办的培训项目,按培训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经费分成比例进行培训经费的分配,具体创收分配方案一项一议。
第二十三条 培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含:
(一)业务费:引进或研发培训项目的劳务费、宣传费、授课教师的课时酬金、会务费(班主任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值班费)、学员的食宿费、场地和设备租用与使用维护费、水电费、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调研费用、资料费、办公耗材费、培训方案研制和项目实施总结经费、培训专家的交通费和接待费、培训证书成本费等;
(二)合作/联合培训费:支付校外合作培训单位相关费用以培训合同/协议为依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三)税费:由学校财务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四)无形资产使用费:使用学校无形资产以学校名义开展培训项目申报、招生、管理、组织等,由学校财务按一定比例直接提取;
(五)其他与培训有关的支出费用。
第二十四条 培训项目经费的结算。
培训项目完成后,举办单位应及时做好与委托单位沟通,落实培训经费的到账情况,并及时做好项目结算和报销。培训班支出费用结算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并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
培训项目经费结算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制度、经费预算和培训协议执行。培训项目结余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举办单位项目组要及时做好项目的工作总结和培训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培训档案材料应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
第二十六条 归档材料包括:项目审批表、项目合同、文件通知(开班通知)、培训方案、培训指南、招生简介、学员报到签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员餐券领取表、学员上课签到表、课程表、教材或讲义(PPT)、培训照片、宣传报道、考试试卷、考试成绩汇总表、培训班评价表、培训班评价汇总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培训总结等。
第九章 监督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举办单位应切实承担起办学主体责任,保证办学质量,应对校外合作单位在合作办学中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维护学校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将非学历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为监督和规范招生宣传及教育教学过程,保障学生权益,继续教育学院设立学生投诉和申诉窗口。
第三十条 在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规定,出现《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负面清单》(见附件3)的情况,学校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