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 就业市场的开拓、就业信息发布、校内外招聘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鼓励毕业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金融单位等行业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
第四条 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指导毕业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开展大学生成才辅导与教育,开展就业咨询与指导,帮助毕业生充分认识自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第二章 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领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申报其户口指标的重要材料,由各院系统一下发给拟就业的毕业生,每人一份,本人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六条 领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双向选择,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双方达成的就业要约和承诺。既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的主要依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报到证》派遣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由广西教育厅统一印制,每人一份,不得遗失。
第七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在毕业年度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各自填写相关内容,签字、盖章后,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盖章。
三方签字盖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具有同等效力。另外,各方如有其它约定,应在协议“备注”栏中注明,并视为《就业协议书》的一部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 违约
是指《就业协议书》签订后(含仅学生、用人单位两方签署的情况),用人单位或学生无法履行就业协议。
提请违约,须提交以下材料:
1.《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毕业生换发就业协议书申请表》,并附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协议公函(说明违约责任方与原因);
2.原《就业协议书》单位联和学生联;
3.已领取《报到证》的,须交还《报到证》原件。
违约责任方是学生的,还需提供新签约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学校在收到毕业生提交的全部材料后,对其违约行为公示5个工作日,毕业生在公示期满后,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因个人原因违约者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违约责任方是用人单位的,学生不承担违约责任,学校支持毕业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报到
是指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相应单位报到,办理报到手续。《报到证》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须妥善保管。
毕业生毕业离校时凭毕业证书,到相应学院领取《报到证》。
第十条 改派
是指毕业生在学校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后需要变更去向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重新进行派遣。
1.未办理回生源地《报到证》毕业生
(1)改派回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
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含白联),以及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非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同意改派证明。
(2)改派《报到证》到新就业单位
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含白联),以及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签约单位接收材料(如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证明、录用通知等)。原《报到证》签发到非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同意改派证明。
(3)改派《报到证》到非生源地人才交流机构
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含白联),以及原派遣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签约单位接收材料(如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证明、录用通知等),并提供该人才交流机构的同意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同意代理的意见。原《报到证》签发到非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同意改派证明。
(4)签发《报到证》到非生源地人社部门
毕业生需提供该人社部门的同意接收证明。原《报到证》签发到非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人社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同意改派证明。
2.已办理回生源地《报到证》毕业生
原来已经签发《报到证》到生源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现需要改派《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或非生源地人才交流机构的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原件(含白联),以及就业证明材料(如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接收证明、录用通知等),如改派《报到证》到非生源地人才交流机构,还需提供该人才交流机构的同意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同意代理的意见;毕业当年不需要生源地人社部门出具改派证明,跨年度则需要生源地人社部门出具改派证明。
3.其他
毕业生因父母户籍变更、购房落户、夫妻投靠落户、投靠亲友落户等原因需要签发或改签《报到证》,除出具户籍变更材料外,还需出具新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的同意接收证明。
办理《报到证》现场办结,签发时间不可追溯或提前,签发新《报到证》后,原《报到证》即刻作废,毕业生须在择业期2年内办理《报到证》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毕业生如委托他人办理则需要委托书(广西毕业生就业网下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国内升学
第十一条 在国内升学的毕业生不办理《报到证》,须在离校前凭《调档函》到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升学调档手续。
第十二条 毕业生在考研过程中,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考研,若未能成行,愿到该单位工作”的,后因升学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时,学校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出国(境)深造
第十三条 毕业离校时申办出国(境)留学,须在离校前办理《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 申请出国(境)深造的毕业生,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凡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本人正在申办出国(境)留学手续,若未能成行,愿到该单位工作”的,后因留学深造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时,学校不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章 未就业
第十五条 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前未就业或已申请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毕业离校时,领取回生源地《报到证》,将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待就业。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定向生、委培生按原定向或委培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结业、肄业或退学
1.本科结业生,应参与当年度就业,在学校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办理到签约单位的《报到证》;在学校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本科结业生,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报到证》,并不再负责其后续就业的有关事宜。肄业或退学本科生不办理《报到证》,其户口、档案凭退学或肄业证明迁回生源地,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参与当年度就业,在学校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者,可办理到签约单位的《报到证》;在学校上报《报到证》派遣方案时,仍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户口、档案凭退学证明迁回生源地,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鼓励大学生服务基层建设,国家及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就业政策(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度、吸纳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计划、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等),学校将按照政策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广西教育厅批准,不再负责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事宜,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1.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相应单位报到的;
2.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3.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