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学工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广西区委印发的《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教工委〔2020〕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均须遵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学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组织。学校不允许成立“同乡会”等类似组织。

第四条 学生社团是在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党委领导下、共青团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坚定不移地遵循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力推动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实现全方位发展,致力于培育并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

(二)积极策划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样且有益身心的课外活动,切实服务并紧密凝聚广大同学。

(三)精心开展内涵充实、形式灵动的社团活动,深度挖掘学生的潜在能力,激发兴趣爱好,有力促进学生个性的蓬勃发展。

第七条 校团委成立社团工作部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社团工作部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注册登记与年审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允许特殊社团适当降低人数标准,但需要通过校团委审核。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组织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单位(部门)。

(四)每个社团配备的指导教师不得超过2名(第一指导教师需为中共正式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负责人产生程序、调整和罢免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社团章程草案,经指导教师确认、业务指导单位确认方可申请。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为第一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十条 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

(二)校团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论证,联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及相应部门负责人对社团进行综合评定审核,相关结果面向全校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

(三)通过公示的社团将进入为期一学期的考察期,考察期间内须在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社团工作部的指导下,逐步完善社团自身发展方向及规章制度,策划社团精品活动,依据社团自身特色开展活动。

(四)考察期满,通过考核的社团可正式成立,成立后按照要求开展招新。考察期未通过考察的社团予以注销,不得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性质及宗旨

明确社团的准确名称,阐述社团的性质,如学术性、艺术性、体育性等,清晰阐述社团成立的宗旨和目标,包括对成员成长、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期望。

(二)成员资格、权利与义务

规定成员的准入条件,如年级、专业、相关技能或兴趣等,明确成员享有的权利,如参与社团活动、选举与被选举、提出建议等,清晰列出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如按时参加活动、遵守社团规章制度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描述社团的内部组织架构,如设立社团团支部书记、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等,详细说明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四)活动内容及形式

列举社团的主要活动领域和主题,介绍活动的具体形式,如讲座、比赛、实践操作等。

(五)社团的变更与解散

设定社团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如名称变更、宗旨调整等,明确社团解散的情形和后续处理方式,如资产清算、成员安置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年审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团委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校团委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社团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社团工作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校团委社团工作部进行核准,如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能延续时,应向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报告有关情况,经校团委核准后按照社团注销流程进行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若有以下各款所列情况之一者,经由校团委社团工作部调查核实并上报校团委同意后,直接予以注销并进行公示。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

(二)擅自接受境外或校外资助、与社会组织私下联络、接受社会培训。

(三)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明知成员假借社团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开展活动中未按相关规定购买保险且出现安全事故。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其社团的宗旨、章程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社团活动不当或会徽、会旗等社团标志使用不当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

(七)社团宣传媒介(包含但不仅限于会刊、微信、微博等)发布、转载不当言论。

(八)违规招新或违规换届。

(九)未经社团成员同意泄露成员私人信息。

(十)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或组织机构瘫痪,一学年未开展活动。

(十一)未经审批私自开展社团活动或活动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累计2次(第1次给予警告批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外联活动或进行带有营销性质的纯商业宣传及纯商业性质的活动,累计2次(第1次给予警告批评)。

(十三)不服从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指导教师管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举办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申请“第二课堂成绩单”积分的,一经发现取消积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活动要遵守如下审批制度

(一)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由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借用教室或场地需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办理登记和借用手续。

(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需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成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具有潜在风险的活动,需提前为参与成员购买保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社团工作部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社团举办活动如果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和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凡涉及接受媒体采访的,需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应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应遵守业务指导单位对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并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展活动数量应不低于2次(不含社团纳新等类似于社团招新的活动),且活动内容需在活动举办后三个工作日内,撰写新闻稿提交至校园网站进行报道。社团组织的校级比赛应在校园官网通知公告板块发布通知。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根据社团建设情况每年评定出优秀、合格、整改社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指导教师予以表彰,从而激励引导社团规范化发展、精品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提供,学生社团经费按照最低2000元/学年标准由校团委划拨至各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对于优秀社团每年给予原有经费额外1500元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学生干部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学生社团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评定标准。采用混合评分制,由校团委组织成立评审小组按学年根据《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评分。

第三十一条 等级评定

(一)根据评分结果,排名前30%的社团进入优秀社团答辩,优秀社团的数量为总社团数量的15%。

(二)按社团评分排名,分别评定合格、整改社团。其中,社团积分未达60分视为整改。评分排名为并列的,以“社团活动”积分高低对并列社团进行二次排序。

(三)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社团年度评审的公平公正性和科学规范性,学校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完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优化年审工作流程,并通过动态评估机制持续改进评审工作,全过程接受师生代表监督。

第六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一)指导教师的工作核心是平衡支持与规范,既激发学生创造力,又保障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最终助力学生成长和校园文化建设。

(二)活动指导与发展规划。指导教师应帮助社团明确发展定位,指导其制定学年、学期计划,确保活动符合学校育人目标和社团宗旨。指导社团设计活动方案,审核活动内容(如主题、形式、流程等),确保符合学校管理规定。根据社团性质提供社团发展的专业建议。

(三)管理与监督。指导教师应对社团制度规范、组织建设、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动态管理与监督。监督社团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确保活动合法合规(如审批流程、经费使用、场地安全等)。指导社团完善内部架构,协助处理换届选举、成员纳新等事务,避免管理混乱。及时识别潜在问题(如意识形态偏差、安全隐患等),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四)资源协调与保障。指导教师应帮助社团争取学校支持(如经费申请、场地协调、设备借用等)。

(五)思想引领与价值观教育。指导教师应引导社团活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了解社团成员思想状态,及时疏导矛盾,防止出现不良言论或行为。

(六)能力培养与骨干培育。指导教师应通过讲座、实践等方式提升社团成员综合素质(如领导力、策划能力、沟通技巧等),培养社团核心骨干,帮助其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七)安全责任与应急处理。指导教师应做好社团活动安全监督,确保活动符合安全规范。在突发事件(如舆情、事故)中及时介入,协助学校妥善处理。

(八)考核与反馈。指导教师应定期对社团活动质量、成员表现等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帮助社团保留特色传统,并鼓励社团结合时代需求探索新模式。根据社团成果,协助申报校级或更高级别的荣誉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第一指导教师须为中共正式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方可有效。如需变更指导教师,须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向校团委提出纸质申请,审核后方可更换。

第三十四条 设立“优秀社团指导教师”奖项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在学校官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指导教师对本社团开展活动具有指导义务,每月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至少一次,每学期至少指导参加一次大型社团活动。如连续一年未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或出席相关会议,视为社团考核整改。

第三十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参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师公共服务工作量认定办法》进行计算,给予公共服务积分。如社团年度考核为整改,指导教师不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七章 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中或经费管理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部门)、校团委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其停办相关活动并做出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按程序依据学校《学生手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业务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社团年审工作实施细则

共青团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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