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学工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中华文化引领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的要求,推动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三全育人”体系,服务学校高素质应用型大学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自强、力行、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为校园文化建设理念,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把思想性与娱乐性、艺术性与普及性有机结合,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活动要求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条 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各学院、各部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以在校生为主要参与对象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文化活动。

第二章 管理范畴

第五条大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管理主要涉及校园文化活动的项目管理、场地管理、安全管理、宣传管理、经费管理等。

第六条项目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合理控制活动数量,全面提高活动质量,坚持一学年一规划,做到不随意增减、调换项目。

(一)管理主体

1.各学院直接负责开展的项目由各单位自主规划确定后,统一报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备案。其中,各学院团委、学生会等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学院负责审批;各学生班级、团支部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审批,并报学院统一备案。

2.校团委指导的学生组织开展的项目由校团委自主规划确定后,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其中,校学生会、大学生艺术团等校级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各学生社团主办或承办的项目,由对应挂靠的单位负责审批,并报校团委统一备案。

3.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开展单位在学生开展活动过程中需安排至少一名负责老师及一名党员老师全程在场,确保活动现场安全稳定,活动内容和谐健康。

(二)审批备案程序

1.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校、院(学生管理单元)等各级组织结合年度或学年工作安排,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校园文化活动规划表》,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部门须在两周内集中研究、反馈审批结果。

2.临时性活动补填《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校园文化活动动态申请表》,并提前一个月报上述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管理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研究、反馈审批结果。

3.所有活动均在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活动名称、层级均应按备案表名称规范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名称、增减项目。所有获奖信息均由主办部门在“第二课堂成绩单”系统逐一录入,确保信息准确、真实。

4.校团委会同校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在备案活动中遴选一批参与人数多、品牌效应强、举办质量优的活动,纳入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精品项目统筹安排,并给予承办单位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数量规模要求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校园文化活动,同时为确保活动质量、提高育人实效,活动举办单位本着“服从需要、精品高效”的原则规划活动数量和规模,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前提,积极打造“一院一品”。一般情况下,每学年校、院两级团委不少于7项,学生社团不少于4项,各学院及所辖班级活动由学院自主确定。各级单位举办上级布置的项目,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

(四)参与对象范围

为提高活动针对性、确保活动实效,各项目要明确参与对象,应尽量具体到年级、专业等,各学生社团活动项目参与对象主要针对社团会员。

第七条 为了提高校园文化活动场馆利用效能,学校按照统筹管理、有序使用、确保安全、自我服务的方式,做好活动场地管理工作。

(一)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使用校内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实行事前申请、审批的管理制度。

(二)举办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形式等,选择适宜的活动场地,并提前预约使用。通过学校OA系统申请对应活动场地的,需同时上传活动相关附件材料。

(三)在校内室外公共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需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公共场地申请表》。

(四)举办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场地设施使用管理事宜,并在活动结束后将物品归位,场地打扫干净。

第八条 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原则,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一)在筹划活动时考虑安全因素,在活动开始前开展安全教育,在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凡学生参加的校外文化活动,跨学院、跨学校等文化活动,须根据活动内容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三)大型文化活动应提前制定详细的安全应急预案,并提前报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

(四)明确有安全风险,或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应立即暂停或取消活动,并做好现场疏导、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九条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管理本着节约、规范的原则使用,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一)校园文化活动主要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学校、学院应保证和逐渐加大活动经费投入力度,以改善校园文化活动条件,提升校园文化活动的层次。

(二)各学院、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校园文化活动经费的监管和报销工作,并指导所辖学生组织做好经费预算。

(三)经费开支应坚持双(多)人共同办理,应开具正式发票,活动结束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做好财务结算和报销工作。

(四)校园文化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项目,向活动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其他事项

校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邀请他们参加指导校园文化活动是帮助大学生融入社会、拓宽视野和推进学校文化繁荣、开放交流的重要途径。

(一)各学院、部门和学生组织等可以邀请校外专家、知名人士、优秀校友等来校,面向大学生举办公开讲座、报告等活动,活动须由具体单位或组织举办,并于活动前报校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审批备案。

(二)拟邀请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来校参加校园文化活动,或学生拟赴国(境)外参加文化活动,举办单位、推荐单位须提前报经学校党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同意。

(三)校园文化活动中有涉及民族、宗教及港澳台事务内容的,举办单位须提前报经校党委同意。

第十学生举行大型集会、室外活动等群众性活动,应该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各学院、各部门和学生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共青团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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