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我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条 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一)国家或教育部明确规定需淘汰的或不允许使用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或故障频发,经鉴定丧失使用功能价值,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
第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报废。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有调拨、报废两种,如需采用出让、出售、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申请处置的原因,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一条 对闲置、积压、淘汰和尚有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报废处置,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一)凡属拟调剂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见附件2),经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送交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1.校内调剂资产,原则上按原值调拨,并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2.向校外(含校内独立经营实体)调拨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估值,提出拟调拨处理价格。由校领导审批后交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二)凡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设备仪器报废申请表》(见附件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家具报废申请表》(见附件4)、《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见附件5)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1.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资产申请处置,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2.批量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申请处置,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经校办公会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批复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做好有关资产账目调整并备案。
第十三条 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安排回收存放。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其完整安全,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校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如确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求,需要留用相关零部件的,使用单位可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留用。
第十五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原则上以公开拍卖、竞价等方式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根据处置需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桂林信息科技学院设备仪器报废申请表》《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家具报废申请表》《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还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需在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共同监督下处置,所有处置费用上交财务处,处置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运费、专家鉴定费等费用,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规行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维护学校利益。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桂信资〔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一 |
交通运输设备 |
|
(一) |
机动车 |
|
1 |
9座以下(含9座)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越野车) |
15年 |
2 |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
12年 |
3 |
微型载货汽车(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 |
10年 |
4 |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载货汽车 |
10年 |
5 |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
8年 |
6 |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 |
10年 |
7 |
矿山作业专用车 |
8年 |
8 |
装配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载货汽车(原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 |
6年 |
9 |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
8年 |
10 |
两轮摩托车(15万公里) |
10年 |
11 |
三轮摩托车 |
10年 |
(二) |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
|
1 |
高速客船 |
25年 |
2 |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
30年 |
3 |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
30年 |
4 |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
30年 |
5 |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
35年 |
二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
1 |
大型计算机 |
8年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
8年 |
3 |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
8年 |
4 |
笔记本电脑 |
8年 |
5 |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
8年 |
6 |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
8年 |
7 |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
8年 |
三 |
电器设备 |
|
1 |
电视机 |
8年 |
2 |
电冰箱 |
8年 |
3 |
洗衣机 |
8年 |
4 |
摄像器材 |
8年 |
5 |
摄影器材(照相机) |
8年 |
6 |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
12年 |
7 |
中央空调设备 |
15年 |
四 |
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 |
15年 |
五 |
专用设备 |
|
1 |
消防设备 |
12年 |
2 |
厨房设备 |
8年 |
3 |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
8年 |
4 |
道路清扫设备 |
10年 |
5 |
电子设备 |
8年 |
6 |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
8年 |
7 |
音响设备 |
13年 |
8 |
健身房设备 |
10年 |
9 |
通讯设备 |
10年 |
六 |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
12年 |
七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12年 |
八 |
机械设备 |
12年 |
九 |
动力设备 |
15年 |
十 |
传导设备 |
22年 |
十一 |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
10年 |
附件2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固定资产调拨申请表
以下由申请转出单位填写 |
申 请 单 位 |
|
申请日期 |
|
固定资产名称 |
|
固定资产编号 |
|
固定资产领用人 (签名) |
|
总金额 |
|
固定资产状况 |
|
数量 |
|
转出理由 |
签名: |
部门领导意见 |
签名: |
以下由接收单位填写 |
接 收 单 位 |
|
接收日期 |
|
领用人(签名) |
|
存放地点 |
|
固定资产状况 |
|
数量 |
|
部门领导意见 |
签名: |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意见 |
签名: |
分管校领导审批 |
签名: |
校领导审批 |
签名: |
注:1.向校外(含院内独立经营实体)调拨资产必须经校领导审批。
2.批量调拨请附设备(家具)名称、编号及金额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