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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1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了加强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教代会”)提案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提案的作用,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重要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提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提案进行征集整理、审查立案、提交承办和落实监督的全过程。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反映教代会的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坚持问题导向,精心选题,强化落实,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须为教代会正式代表,主任、委员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届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审查立案;

(三)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四)向提案人或代表组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五)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

(六)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优秀提案组织单位。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教代会提案由一人提出,附议人不少于两人,并有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

(二)提案可以代表组的名义或以集体名义提出;

(三)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提案的征集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布通知;

(五)基层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深入教职工征集意见建议,进行整理提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由代表组统一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对学校建设发展具有实际价值和作用的重要问题、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问题明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三)提案须在规定的纸质提案表格上填写,内容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建议解决的办法。

(四)教代会代表联名提出及以代表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所在代表组审议通过,由组长签字;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主任签字。

第四章  提案审查

第十条 提案立案原则

校工会按照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查以后,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经过审查程序确定是否立案。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的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人。有异议的提案,应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相抵触;

(二)超出学校管理权限范围;

(三)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

(四)不符合提案工作要求。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二条 提案交办

校工会根据提案内容,及时将代表提案转送主管校领导,并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意见转承办单位;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需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时转办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有关领导和单位的建议意见。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

承办单位应重视教代会代表提案,做好提案承办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实施的,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解释清楚。

(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解决。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提案的措施,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后做进一步答复。

第十四条 提案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需在收到提案两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保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办理结果为“正在落实”“已经落实”的提案,请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完成时间。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协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于需要多部门协同解决的提案,根据主管校领导批示意见,主办单位与各协办单位协商后做出一份整体答复意见。主管校领导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给出答复意见。

(三)对于提案工作委员会审定答复不明确不具体的提案,转回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在15日内完善答复。

(四)提案人在收到提案办理结果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校领导审批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意见提交提案人。提案人满意度情况将反馈承办单位,实现提案办理双向反馈。

(六)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不满意,或主管校领导审核答复意见未通过,须进行二次办理、二次审核,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并再次进行提案双向反馈工作。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前将提案答复意见及办理情况送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基层分会主席、工会委员会委员、校领导审阅;在教代会期间,提请大会审议提案工作报告和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提案督办

校工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政办及时检查、督办提案办理情况。对学校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对推动学校中心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需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政办共同督办。

第六章  提案表彰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召开前,当年办结的提案提交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提案工作委员会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评选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优秀提案组织单位,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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