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工会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在校工会登记注册,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以“自愿参加、自愿组织、自我管理”为原则成立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协会应以丰富教职工业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为宗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校工会是协会的主管部门,负责协会的指导、审批、监督、资助等工作。协会负责其日常管理、内部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协会成立

第六条 申请成立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协会章程

(二)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须依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会长1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若干名。财务有专人管理

(三)协会会员必须为在职教职工,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成员构成必须涵盖三个单位以上;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协会只设置一个,任何协会不能为校外组织的分支机构

(四)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与协会相关的活动。

第七条 协会成立流程

申请成立协会需经校工会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成立申请表》(附件1)

(二)协会章程。章程应包括名称、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会员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协会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内容

(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含当年拟开展活动的内容、大致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四)经校工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会员信息表》(附件2),办理注册手续并备案

(五)协会可以自行设计会旗、会徽、会标等,但须经校工会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协会注册、招新、变更和解散

第八条 协会应每年进行注册

(一)每年三月份,各协会负责人须到校工会进行注册,校工会负责向全校公布已注册协会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协会注册时提交以下书面及电子材料:

1《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会员信息表》;

2协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全年经费预算。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应在每年组织开展会员的招新工作,保持协会的生机与活力。

第十条 协会更名、负责人变更,应到校工会办理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协会如需申请解散,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解散的;

(二)由时任协会的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工会提交解散申请报告,由校工会统一下发解散公告。

第十二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校工会可对其整改或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协会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注册;

(五)协会成员不足20人。

第四章  协会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协会要紧扣协会宗旨,围绕学校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日等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同时协办或承办学校开展的相关教职工活动。

第十五条 各协会要根据自身特点,兼顾普及和提高两个方面开展活动,以满足广大教职工的不同需求。

第十六条 各协会应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通知、活动新闻、活动图片等材料,其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协会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上级资助、社会和个人的赞助等。

第十八条 各协会采用会员制,可以根据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管理办法等,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并经协会负责人签字报销(需经财务处审核确认),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委托协会组织的面向全校或者代表学校参加国家、自治区、市级以上的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各协会在组织需要资助的活动时,需在组织活动一个月之前提交活动的组织方案及经费预算,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活动申请表》(附件3),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支持经费额度,各协会须在活动完成后一个月之内凭活动照片、报道新闻、总结等材料及相关票据报销。

第六章  协会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校工会每年对协会工作进行考核

(一)各协会在每年12月31日前填写《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职工协会活动统计表》(附件4),总结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

(二)提交协会经费使用情况。

(三)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材料,结合各协会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对于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对能较好组织协会活动、成功承办校级活动以上的协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下一篇